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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路怒不可取,故意伤害他人是犯罪!
本案中,毕某因和黄某在驾驶过程中产生口角,使用小刀刺向黄某颈部,导致黄某重伤,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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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制出的毒品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吴筹、吴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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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因生口角殴打他人,获刑拘役!
本案中,杜某和醉汉因生口角,殴打醉汉致其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本案中,醉汉酒后辱骂杜某,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对杜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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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委托他人办退休,合同无效退还委托金!
本案中,张某委托赵某办理特殊工种的退休手续,并给付了一万元的委托金。但赵某并没有办理该手续的职权,该委托事项违反了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无效的,赵某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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