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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亲妈丧尽天良,竟伙同情人强奸女儿!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贺某(女)与柴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柴某随贺某共同生活。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贺某的情人臧某在明知柴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贺某将柴某带到某宾馆房间内,由贺某做柴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柴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7月3日,某县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贺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
某县法院撤销了贺某的监护资格,柴某随其父亲柴某某共同生活。由于柴某某并未申请撤销贺某监护人资格,某县民政局在某县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某县法院起诉撤销了贺某的监护人资格。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30条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贺某作为柴某的亲生母亲,本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柴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却帮助其情人性侵柴某,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柴某的身心健康。在人民检察院告知柴某的父亲柴某某可申请撤销贺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柴某某并起诉,故民政局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贺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依法应判决撤销贺监护资格。
【律师提醒】
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