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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权利行使需适度,过度保护责任要自负!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因权利冲突导致著作权行使出现障碍,被许可人须结合权利内容、紧迫程度、处理进展、可能结果等因素,对救济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做出判断,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救济措施超出合理限度而扩大损失,否则损失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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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歌词不规范署名?赔!
音乐在线试听过程中同时可供用户选择展示歌词或不展示歌词,不展示歌词且无其他署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音乐类应用软件经营者可以不为词曲作者署名。音乐下载过程一般仅提供下载文件链接弹窗或显示下载进度的列表,此过程出现的界面不为词曲、表演者进行规范署名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犯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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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随便播放音乐侵权?然后.....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仍存在诸多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网络盗版”,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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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你是厂商你就说了算?垄断、限制竞争要赔偿!
经销合同纠纷中,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应当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市场地位是否强大、经营者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等四方面情况来考量。如果经营者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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