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台律所: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到底是啥?
本案中,程某二向麻某出具的《关于麻某垫付医疗费数额确认书》,明确承认麻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合计5.5万元。现程某二称该确认书的形成存在胁迫,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程某系因交通事故入住医院且已成为植物人,麻某在向其垫付医疗费时,程某客观上不可能与麻某达成借贷合意。故麻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管理他人事物,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麻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有帮助程某医疗救治的意思表示),无法律上的原因。麻某有权请求返还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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