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0-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T公司等与B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将其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某美术作品授权B公司在商品设计开发等领域使用。后B公司委托关联公司在X市销售使用了该美术作品的产品。销售期间,案外人A公司发函指称,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在X市注册商标权利的侵害,要求销售方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收到上述函件后,T公司和B公司等协商确定由T公司委派律师处理与上述投诉相关的法律事宜并承担费用,如涉案美术作品确有权利瑕疵或无效,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亦由T公司承担。在法律纠纷处理期间,T公司一方多次向B公司表示涉案商品无需下架,但B公司以担心名誉受损,避免损失扩大为由,下架了X市地区所有涉案产品并积压于仓库,此外还自行聘请律师并准备材料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后查明,《授权协议》签订时,A公司的商标尚未对外公布。在各方就纠纷达成和解后,B公司以T公司的著作权授权与他人的商标权存在冲突,对其行使权利造成障碍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T公司等赔偿货品损失及仓储费250万元及合理支出6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T公司已就某美术作品取得著作权登记,《授权协议》签订时A公司商标尚未对外公布,故T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合法有效。并未侵害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产品在X市销售并引发纠纷后,协议双方已商定由T公司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并承担费用,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与案外人商标权的冲突并无定论,且T公司多次表示产品无需下架的情况下,B公司仍然下架了其存放于仓库以及另行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该行为行为缺乏必要合理性,其对自己产品过度保护行为扩大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瀛台律师提醒】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因权利冲突导致著作权行使出现障碍,被许可人须结合权利内容、紧迫程度、处理进展、可能结果等因素,对救济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做出判断,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救济措施超出合理限度而扩大损失,否则损失需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