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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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音乐人林某作词、作曲并演唱了大量歌曲,出版发行多部专辑。K公司运营的“K音乐”pc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上提供林某歌曲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部分歌曲未表明林某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林某主张K公司侵犯了其作为词曲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K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K公司拒绝,林某遂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判令K公司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87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K音乐”pc客户端提供歌曲下载时,下载界面提示歌曲名称、歌手、专辑、热度、音质等信息,因该界面中并不出现词曲作品,故不侵犯词曲作者署名权;但在《G》歌曲下载时,K公司仅将林某署名为网络歌手,未表明林某的演唱者身份,侵犯了其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K音乐”手机客户端中,对于未直接展示歌词内容的歌曲,K公司亦无需为林某署名为词曲作者;对于能直接展示歌词内容的歌曲,部分已为林某规范署名为演唱者、词曲作者,但部分仅署名“林某”,并不能起到表明林某为词曲作者的公示作用,K公司就此部分歌曲侵犯了林某享有的署名权。
【瀛台律师提醒】
音乐在线试听过程中同时可供用户选择展示歌词或不展示歌词,不展示歌词且无其他署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音乐类应用软件经营者可以不为词曲作者署名。音乐下载过程一般仅提供下载文件链接弹窗或显示下载进度的列表,此过程出现的界面不为词曲、表演者进行规范署名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犯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