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台律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谁之过?
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将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归责原则上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法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衡平受害学生的利益与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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