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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谁之过?

2021-03-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为M学校五年级学生,周某之子事发时亦系该校三年级学生。M学校提供的20133141059分至1216分的操场视频显示:112520秒时视频第一次显示到汪某在操场上活动;113534秒,几个学生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自行爬起;1141分许,几个学生玩游戏时再次摔倒,有五六个学生围观并有互相推搡行为;114228秒,汪某亦走近前去看热闹,后自由步行至视频可见范围外;约114237秒时,汪某用左手捂着右胳膊肘从上述学生群里往外走,重新回到视频可见范围内;此后,汪某一直捂着右胳膊肘继续在操场上来回走动;114533秒,汪某先是捂着右胳膊后垂耷着右臂向其教室方向走去;1215分,汪某的父母亲在接到M学校的电话后来到学校。汪某之父要求M学校派员陪同就医,校方未予同意,让其自行就医。汪某父母遂自行送汪某前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共计花去医疗费21678.41元。后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周某支付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498.41元;M学校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M学校赔偿汪某共计18968.90元。

【瀛台律师论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据M学校的操场监控视频反映,对于学生在校生活期间发生的多次以及人数较多的危险行为,M学校始终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前去教育、告诫和制止;且在汪某受伤后疏于发现,也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汪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前往已经发生肢体碰擦的人群密集区,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故汪某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将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归责原则上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法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衡平受害学生的利益与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