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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生而不养法不容,撤销资格仍应尽义务!

2021-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武某某,男,200411月出生。2006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07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66日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


  2017127日,某法院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十八岁时止。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本案中,武某为未成年人,在其父亲去世后,其生母在享有监护权后未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某民政局起诉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宋某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夫妻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及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两种极端行为都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了伤害。须知并非只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部门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同时义务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并非由个人意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