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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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姜某从朋友家喝完酒后回家,在小区门口遇到疫情防控检查,姜某拒不配合,还驾车强行冲卡口。随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进行酒精检测时姜某拒不配合,还朝民警吐口水,并将测试设备打落到底。之后,将姜某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姜某不断辱骂民警还脚踢候问室门,并将民警打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姜某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犯数罪,将依法应数罪并罚。归案后,姜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