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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必须发表才能取得著作权吗?

2020-12-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A作品因电影B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某达赖的情诗。檀某发现后向某法院起诉,檀某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XXX的沉默》又名A作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微博2011年3月,檀某发现Z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作品C,并把A作品当作某达赖的作品。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檀某提供的邮件、微博等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且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檀某微博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A作品的作者为檀某。

瀛台律师论法

檀某写出的诗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是自己的作品与读者见面,系作者的创作及发表。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发表为前提,而是创作出作品即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檀某创作出来自己的作品,即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就依法受到保护。Z出版社未经核实,也未征得作者同意,擅自将檀某的作品收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以讹传讹,错误署名,看似无意,但确有过失,仍然构成侵权。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有义务将改正错误。

【瀛台律师论法
  在认定侵权时,过错为核心的要件。在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审理本案的法院正确认定Z出版社看似无意但确实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