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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不得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违法建筑而拒绝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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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听取农民意见,有关部门便作出《领款通知书》,法院:撤销!
乔某是xx市xx县xx镇xx村xx屯村民,在xx屯拥有合法土地8.1亩,因“xx县级开发整理项目”被征收。乔某因安置补偿较低,一直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9月5日,xx县征地办向乔某作出《领款通知书》,要求乔某于9月15日前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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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迁通告对被拆迁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具备可诉性
《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李彩娥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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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补偿安置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是否合法?
贺先生的油脂加工厂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国家创汇作了一定贡献,因某水电站建设需要,贺先生的加工厂用地及厂房被xx县相关部门于2003年征收,但xx县相关部门只给予了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给予补偿,工厂登记土地面积为427.05平方米,只补偿了260平方米,还有167平方米未补偿安置,至今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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