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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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乔某是xx市xx县xx镇xx村xx屯村民,在xx屯拥有合法土地8.1亩,因“xx县级开发整理项目”被征收。乔某因安置补偿较低,一直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9月5日,xx县征地办向乔某作出《领款通知书》,要求乔某于9月15日前交出土地。乔某认为,其情况并不符合交出土地的情形,xx县相关部门要求乔某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同时,针对此项目涉及的征地批复,乔某已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领款通知书》。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在无法有效证实其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涉案项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情况下,xx县相关部门的下属机构xx县征地办便作出《领款通知书》,确定乔某户相关补偿项目及补偿费用的行为显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故依法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的下属机构xx县征地拆迁办对乔某户作出的《领款通知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领款通知书》明确了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确定了相关补偿项目及补偿费用,因此,乔某诉请要求撤销该《领款通知书》,实质上是对xx县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作出的征收补偿是否合法提出异议。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对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进行处置的重大行为,应严格遵循各项法定程序,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