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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补偿安置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是否合法?

2021-10-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贺先生的油脂加工厂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国家创汇作了一定贡献,因某水电站建设需要,贺先生的加工厂用地及厂房被xx县相关部门于2003年征收,但xx县相关部门只给予了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给予补偿,工厂登记土地面积为427.05平方米,只补偿了260平方米,还有167平方米未补偿安置,至今仍未解决。十年前,贺先生一直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均不予受理,2019年9月份再次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请求因征收贺先生工厂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补足该厂土地证登记的占地面积167平方米,xx县相关部门未作任何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县相关部门履行因征收贺先生油脂加工厂依据“占一补一”原则补足贺先生土地证的土地面积167平方米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快递凭证上没有其工作人员签字,也没有收到贺先生的申请书。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给予贺先生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法判决xx县相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对贺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贺先生于2019年9月某天以邮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次日,xx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在快递凭证“收件人签收”一栏中签收确认,证明xx县相关部门已签收贺先生申请书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xx县相关部门就贺先生提出的申请已作出答复,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有权利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有义务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落实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若未落实,被征收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