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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嫖娼非犯罪?违法行为亦需受罚!
本案中,刘某给予了某女300元人民币,而某女同意与刘某发生关系。即刘某和某女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根据相关解释,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故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的嫖娼行为,需要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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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欲与前妻复合,将其强奸被定罪!
本案中雷某在夜晚潜入林某家中,对林某实施了强奸。虽然林某是雷某的前妻,但林某并不愿意与雷某发生关系,而雷某违背了林某的意愿,采用暴力的手段强奸了林某,故其行为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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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老师猥亵学生,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本案中,白某诱骗被害人赵某将其生殖器放入赵某的口中,以满足自己性欲,其行为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创伤。虽然白某并没有对赵某实施强奸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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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酒后被性侵,受害者为男性不定强奸?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严某和受害者江某都是男性,严某趁被害人江某在醉酒后体力较弱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情况强制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江某的性自主权。而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强奸罪,指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故若男性被性侵,应视情况定为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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