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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出承包地就实施强制推地,该行为合法吗?

2023-02-13

【案件回放】


小文和小仕系云南盐津县社村民,依法取得了位于文家湾社合计约13.52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因盐津县水田新区建设,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小文和小仕的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2月15日,盐津县相关部门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由**镇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及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盐津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2018年4月至11月,**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小文和小仕的涉案土地实施了强制推地行为。另外,小文和小仕的被征土地补偿款未领取,存放于**镇财政所。小文和小仕认为,两人并未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文件,且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盐津县和**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推地(清表)行为没有合法依据,程序上严重违法。因此,将**镇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相关部门对小文和小仕实施的强制推地(清表)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和小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至11月对小文和小仕承包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四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小文和小仕针对其承包地被强制收回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镇相关部门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小文和小仕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以及**镇相关部门提交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小文和小仕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推地行为,实质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使小文和小仕交出土地的行为。

在小文和小仕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镇相关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亦对不交出土地情形作出了与上述法条一致的规定。而**镇相关部门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对小文和小仕的土地实施强制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鉴于**镇相关部门对小文和小仕土地实施强制的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村民拒绝交出土地,则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能在未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行为,该行为超越职权,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