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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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案件回放】
1998年,小龙一家四口(妻子小秋、父亲小刘、儿子小军)的土地承包面积为19.1亩。2017年12月2日,当地**区相关部门给小龙换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其工作失误,导致给小龙承包的土地信息错误登记为15.1亩。于是,小龙在2019年5月27日向**区相关部门邮寄申请书,请求重新给申请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承包面积为19.1亩。但**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因此小龙为维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小龙2019年5月27日的申请给予答复。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由于该争议正在法院审理阶段,答辩人无义务给小龙出具书面答复。2019年6月3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小龙撤回该案起诉。因答辩人已经依法向小龙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颁发过程中小龙未提出异议,故即使小龙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权要求答辩人给予答复。
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进行审理,认为小龙的诉讼理由依法成立,**区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依法判决责令**区相关部门针对小龙2019年5月27日向其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作为向小龙颁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主体,其对小龙提出的关于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申请,应依法给予答复。**区相关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小龙提出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申请内容,应就能否办理及能否办理的原因、程序和相关事项依法告知申请人。
小龙于2019年5月27日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申请,故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小龙的申请作出答复。虽小龙提出申请是在其起诉**区相关部门案件审理过程中,但因2019年6月3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准许小龙撤回该案起诉。**区相关部门又于2019年6月5日收到行政裁定书,故**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小龙的申请给予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与职权相关的申请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若未答复,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