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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安置协议就强拆,行政复议不予答复,怎么办?

2023-02-09

【案件回放】


2008年小姜在**市**区36委2组拥有私有房屋,2011年10月该房屋被**市**区相关部门强拆,并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小姜于2015年7月5日向**市相关部门委托代理人以EMS全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该邮件于同年9月9日投递**市相关部门处。**市相关部门委托代理人未收到上述邮件。

庭审中,小姜向**市相关部门委托代理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后,**市相关部门未对小姜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给予答复,因此小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市相关部门对小姜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审理,依法判决**市相关部门对于小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市相关部门收到小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小姜请求**市相关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遇到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就被强拆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