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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茅台酒?小心被“合伙人”诈骗!

2023-02-08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贺某和严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二人认识后觉得十分投缘,故计划合作购销某品牌白酒。双方经协商后明确由贺某负责联系该品牌,严某负责垫资购买该品牌酒类并负责相关的销售事宜。后双方按照约定的事项进行购销活动,并将所得利润进行分配,然而在经营不久后,由于生意亏本资金短缺。贺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利用严某对自己的信任,谎称自己有来源可以购入大批白酒。严某信以为真,支付了一百五十万元的货款,然而贺某在受到款项后却不翼而飞。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贺某和严某开展合作共同购销某品牌白酒,双方约定又贺某联系白酒厂商,严某负责垫付款项。后二人生意亏损,贺某为了骗取严某财物,表示自己可以联系到一批货源,要求严某先行垫付货款。严某出于对贺某的信任,将款项转账给贺某,贺某遂将其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故贺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根据贺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的生意失意而选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否则将收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