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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不服,申请复议却逾期答复,合法?

2023-02-08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17日,邵阳市**区相关部门以拆除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雷*的房屋。雷*不服,于同年6月21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邵阳市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经审查,邵阳市复议机关于11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雷*房屋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雷*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认为邵阳市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期限严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雷*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属于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邵阳市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认定雷*房屋系违法建设缺乏事实依据,系认定事实不清。因此,雷*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雷*房屋违法;确认邵阳市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庭审中,邵阳市复议机关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区相关部门未达任何答辩。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雷*房屋行为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邵阳市复议机关未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但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雷*房屋行为违法结论正确,予以撤销再重做已无必要。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邵阳市复议机关在雷*向其提出行政复议后,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依法追加了**区相关部门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区相关部门和邵阳市复议机关在事实认定中确认雷*房屋全部为违法建设的事实不清。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是限期整改的通知,并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且**区相关部门在授建指挥部向雷*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未经复议和诉讼期限便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雷*房屋属程序违法。邵阳市复议机关在受理雷*提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显然未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另外,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