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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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案件回放】
2021年7月,崔阿姨作为某互联网护工平台的一名登记护工,经过面试后被介绍至吴某家中负责照顾吴某父母。然而就在2021年9月的某日,崔阿姨在吴某家中发烧,后自行服药后病情未缓解,遂发消息告知吴某。后吴某联系该平台要求换人,并提醒崔阿姨就医。然而就在当日下午,吴某及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到达吴某家中却发现崔阿姨昏迷在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急性呼吸衰竭。后崔阿姨的家属将吴某及中介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崔阿姨家属了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崔阿姨作为某护工平台的一名护工,接受面试后来到吴某家中负责照料吴某父母,后崔阿姨在吴某家中发烧身亡,其家属遂诉至法院。平台提供的服务为中介服务,故其中介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而崔阿姨受雇于吴某,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崔阿姨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呼吸衰竭,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为因劳务造成,故本案中崔阿姨的死亡原因与其提供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崔阿姨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注意此损害需因劳务造成,否则雇主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