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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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案件回放】
自2021年5月,罗某经他人介绍,使用境外上线搭建的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以吸收付费观看的观众。经查明,罗某招募谢某、朱某、蔡某和王某等人在该平台进行色情直播,后按照平台和主播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众人开展的色情直播吸引观众付费打赏以获取不法利益。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罗某所租赁的房屋中查获该淫秽物品传播团伙,众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百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判处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罗某利用境外搭建的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并且招募谢某、朱某等人在该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故罗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且其管理淫秽色情直播平台,情节特别严重,故罗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谢某和朱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该平台进行淫秽物品传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多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罗某系主犯,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观看直播能够休闲娱乐,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不能利用直播间进行低俗色情表演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否则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