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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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案件回放】
魏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某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后当地行政机关以横山村统建房项目建设为由,拟征收魏某的房屋。为核实建设项目征收的合法性,魏某于2020年7月8日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材料”,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答复内容第三项“房屋调查结果或补偿登记情况,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建议向属地机关某某镇相关部门咨询”。
后魏某于2020年8月14日向某某镇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或补偿登记情况“,后经EMS物流查询得知某某镇相关部门已于2020年8月17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自签收后并未就该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因此,魏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某镇相关部门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庭审中,某某镇相关部门答辩称,将作出的书面答复送达给魏某妻子。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某某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魏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魏某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EMS向某某镇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某某镇相关部门于8月17日签收,签收后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相应答复,但某某镇相关部门在无延长期限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0日才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依法应确认违法。另外,魏某还主张责令某某镇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因在诉讼过程中,某某镇相关部门已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魏某妻子,并作为证据当庭向魏某进行了展示,故已无责令其履行答复的必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的,应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