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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重型牵引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2-03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吴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0多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据此,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提醒】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