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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3日,F公汽公司的公交车(司机为冯某某)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公交车乘客虎某某受伤,公交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公交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均由P保险公司承保。事故发生后,虎某某住院治疗11天,诊断证明:出院后休息14天,加强营养。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F公汽公司、冯某某、P保险公司支付住院费用、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8863元。
虎某某作为公交车的乘客,因车祸受伤,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虎某某作为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需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险种拓宽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案中,F公汽公司向虎某某赔偿后,势必会向P保险公司追偿,有鉴于此,在本案中直接判决P保险公司向虎某某赔偿,更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约交易成本,也更有利于维护客运合同中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即虎某某可要求P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某法院判决P保险公司赔付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5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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