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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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案件回放】
1999年8月13日,**物资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银川市**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物资公司投入巨资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2018年10月30日,**区相关部门召集城管、安监、公安等部门,雇佣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大型拆迁机械设备,将**物资公司厂房内机械设备及仓库内物品搬走,把厂区推平。
**物资公司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赔偿未果,认为**区相关部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强制拆除厂房等设施的行为违法。故将**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物资公司厂房、设备、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区相关部门赔偿**物资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其他维权费用。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严格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物资公司主张的补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拆除**物资公司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区相关部门对**物资公司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物资公司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物资公司予以适当补偿。**区相关部门在未与**物资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对**物资公司的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区相关部门对强制拆除行为亦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故**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物资公司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关于**物资公司主张的因强制拆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区相关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遇到上述案例情形,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处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