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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将法官打伤该承担何种责任?

2023-01-30

【案件回放】


  被告人叶某某因医疗纠纷不服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先后两次到Y市人民法院闹访,在法院大厅内将接访法官吴某某抓伤、法官邓某某打伤;2016年11月,叶某某将写有“杀人未遂,抢窃成功”字样的锦旗送给郎君镇政府工作人员;2016年12月,叶某某邀约郎君镇缠访人员到郎君镇吴彭村村委会向村书记要进京上访路费2000元;2019年12月12日,叶某某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上访,安检时,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安检机查出其分别藏在拐杖及身上的两把锥子和两把水果刀,后锥子和水果刀被现场工作人员暂扣;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叶某某到湖北省信访局信访,途径省政府大门时,现场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在劝说过程中,叶某某用锥子将一名工作人员右大臂刺伤,将两名工作人员胸口衣服刺破,之后被现场两名执勤武警控制并扭送至派出所。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近年来,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判决,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吵闹,公然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本案中,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携带凶器直接危险法官人身安全,致使两名法官受伤,且之后多次扰乱政府、司法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威胁、故意伤害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瀛台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在法院信访大厅闹访并将接访法官打伤,并企图私藏凶器进入法院办公场所,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