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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到法定婚龄,拒绝给村民分户安置资格?违法!

2023-01-30

【案件回放】


小李是多成员家庭,与弟弟潘某、母亲李某、祖父李某圣共同居住在常德市**区****社区04组。2012年,因常德卷烟厂异地改造,**区相关部门征收了小李住所地的土地和房屋。在安置过程中,因白马湖三期公寓楼安置小区建设滞后,小李等被拆迁户不能及时入住,**区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烟厂异地改造工程白马湖区域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决定以公寓楼建成、拆迁安置户分房抽签之日为界定,烟厂项目白马湖区域内,已拆迁的多子女世居户子女在抽签之日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仍享受拆迁政策规定的相应的安置资格。

2018年1月,白马湖三期公寓楼分房抽签,小李已达到法定婚龄,按《纪要》规定,小李应获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但**区相关部门拒绝给予小李分支户安置资格。小李母亲李某通过信访提出安置要求,**区安置指挥部书面回复不给予安置资格。小李认为,**区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违法、无理、言而无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相关部门给予小李分支户安置资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享有分支户安置资格,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责令**区相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对小李的分支户安置资格作出确认并予以安置。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施行)》第八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其中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一个原拆户资格;有一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一个原拆户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户李某为2子家庭,其中小李在2018年1月进行安置时已年满26周岁,达到法定婚龄,在安置时除享受一个原拆户资格外,小李应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因此,小李符合分支户安置资格条件。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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