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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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13日,雍某向当地**区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请求书面公开滁州市**区**河改造项目所涉及的**镇东陈村山桥村民小组地块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材料,要求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后**区相关部门未予回复,其认为**区相关部门未予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即便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当由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亦未侵犯雍某的合法权益,故雍某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对雍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依法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雍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在收到雍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相应答复,虽其辩称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转交给**镇相关部门进行答复,由于**区相关部门提交的**镇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雍某对此并不认可,且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其答辩认为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区相关部门在收到雍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区分情形作出相应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雍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另外,雍某向**区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区相关部门收到该申请后至起诉时并未予以答复,故雍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分情况进行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的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