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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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案件回放】
2015年1月31日,吴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沿H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H市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吴某某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吴某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某某罚款100元,记3分。吴某某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H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H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H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吴某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H市人民法院。某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吴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再次,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综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H市交警大队根据吴某某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