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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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案件回放】
小李住宅位于陕西省**市**区马营镇旭光村二组46号,属于**市客运南站建设拆迁片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在**市客运南站建设施工中将小李住宅挖成危房,无法居住,致小李在外租房长达一年。**高新管委会不执行国务院拆迁条例、不遵守拆迁公告,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七时对小李房屋进行偷拆,造成小李房屋及屋内部分财物损失。小李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高新管委会拆除小李房屋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请求确认**高新管委会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高新管委会拆除小李位于**区马营镇旭光村二组46号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案中,中共**高新区工委、**高新管委会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关于成立**市火车南客站片区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该通知组建了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公告》,公告载明火车南客站建设项目的拆迁主体为拆迁指挥部。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其他被拆迁户,协议拆除房屋的,均是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小李未与拆迁指挥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是**高新管委会为该建设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故**高新管委会应对**市火车南客站片区拆迁工作负责。
小李房屋被拆除,其后果符合**高新管委会成立的拆迁主体指挥部的行政管理目的,且从中收益。基于以上事实,**高新管委会是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在诉讼中承担是否实施了拆迁行为或他人实施了拆迁行为的举证责任。**高新管委会未提供是否实施、如何实施了拆迁行为或他人实施了拆迁行为的相关证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推定**高新管委会拆除了小李房屋。**高新管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拆迁了小李房屋,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方征收村民房屋,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并对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村民遇到非法强拆房屋,一定要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理的补偿,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