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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未经授权,委托,不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

2023-01-17

【案件回放】


汪x是安徽六安市叶集区xx乡xx村村民,在xx村院墙组拥有房屋。2012年12月30日,安徽省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六安市叶集试验区2012年第6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在叶集试验区xx乡xx村、孙x村、塘x村、陈x村、xx办事处熊x村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29.7795公顷、未利用地18.6306公顷,合计48.4101公顷。

2018年5月14日,xx乡相关部门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远低于汪x的房屋实际价值,无法保证汪x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具有公平合理性,侵害了汪x的合法权益。因此,汪x不服,向安徽省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月22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该批次用地在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及听证告知、征地情况调查确认方面程序违法。《关于六安市叶集试验区2012年第6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部分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考虑部分涉案土地已经实施建设,如果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宜作出撤销决定。故依法确认安徽省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复违法。同时,汪x认为,xx村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协议,故将xx乡相关部门、xx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经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汪x的诉讼请求没有符合法定情形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应当确认无效。故依法判决,确认xx乡相关部门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亦没有证据证明取得有权机关的委托,不具有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能力,其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安徽省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关于六安市叶集试验区2012年第6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签订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合法依据,亦应认定无效。

 



【瀛台律师提醒】


有权实施征收土地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或者市、县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