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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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11日,F市某银行与H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6000万元内向H公司发放贷款。2021年1月18日,杜某某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6000万元,借款人为H公司。杜某某于当日向F市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杜某某的还款责任,系F市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2021年4月8日,杜某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F市某银行、H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瀛台律师论法】
F市某银行错误将H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杜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杜某某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F市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结果书面答复杜某某。F市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杜某某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杜某某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杜某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某法院判决F市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