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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决定书,就拆除工艺厂?严重不合理!

2023-01-16

【案件回放】


王x在金华市金东区xx镇xx村有一处1500平米的厂房、厂库并一直用于从事石材加工业务,名:L石材工艺厂(以下简称L工艺厂)。L工艺厂所占土地系与村委会等其他部门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协议,该当地要求复垦,并要求将L工艺厂拆除。后xx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7月13日对王x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强制执行决定书称“因你户坐落于xx村的1500平米建筑物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本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组织力量依法进行强拆”。

王x认为,L工艺厂并非违法建筑,xx镇相关部门仅凭该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未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就认定L工艺厂为违法建筑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xx镇相关部门无权在王x的救济权未丧失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执行,xx镇相关部门此种行为只是为了加速强制拆除L工艺厂,此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王x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属违章建筑,答辩人对此下发《违法建筑强制执行决定书》,合法有效,不存在被撤销的事实与理由。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本案中,王x的L工艺厂系未经审批而建造,属违法建设。xx镇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块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故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于法无据。鉴于,L工艺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强制拆除王x的建筑物,撤销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确认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随便便拆除。遇到房屋违法强拆时,应学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或在律师帮助下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