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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

2023-01-13

【案件回放】


2021年6月4日凌晨,孙某在家中独酌,酒醉后想要骑车兜风,于是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当地某路段。后孙某在驾驶过程中被当地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孙某浑身酒气,于是将其带至当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孙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另查明,孙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报废车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孙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后被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送检。经鉴定,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且孙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报废车辆。故孙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结合孙某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切勿驾驶报复的车辆,更勿酒后驾驶,否则还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