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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员工盗窃矿石,二人获罪!

2023-01-13

【案件回放】


房某和郑某是某矿业公司的员工,自2021年2月至20219月期间,房某和郑某多次在该矿业公司的矿区内盗窃含金矿石。二人将夜晚盗窃的矿石放置在矿车上,并用废渣掩埋,此后趁机将矿石运出进行冶炼,在炼出黄金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查明,房某和郑某盗窃并销售的黄金数额高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房某和郑某在矿业公司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金矿的位置,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盗窃金矿石并偷偷运出,在冶炼金矿石成功后将黄金售出获利。经查明,二人所盗窃并销售的黄金价值高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且两被告人均属主犯,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切勿采取不法手段盗窃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