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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强制移栽树苗被判违法!

2023-01-13

【案件回放】


天水H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H公司)于2011年登记成立,从事果蔬花卉中药材、农作物种植、培育及销售,果蔬农副土特产的收购储藏及农业观光、旅游服务等业务,自成立以来得到甘肃麦积区xx镇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14年5月1日,H公司租赁麦积区xx镇xx村北湾半山的山地28.5亩,用于发展林果种植。自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止,H公司的股东陆续购进白皮松树苗26万多株,种植到承租的10亩土地上,树苗生长旺盛,株高均在1.5米以上。

2019年3月11日,xx镇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向H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H公司租种村民的土地已全部依法征收,认为H公司抢栽抢种10多亩松树苗,严重影响天水市xx沟---三阳川隧道及连线项目隧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要求H公司限期自行移除该项目区域内的松树苗,否则,强制移栽它地,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H公司承担。xx镇相关部门委托xx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公司承租的区域土方回填、临建房屋、栽种白皮树苗的数量、株高进行了数据采集。2019年5月13日,xx镇相关部门向H公司和股东又发出告知书,当日组织人员将H公司种植的10多亩的白皮松树苗移出原地随意堆放,树苗已全部死亡。

H公司认为,其依法成立,合作经营种植经济林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将H公司合法种植经营的全部经济林木违法强制移除,给H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强制移除树苗的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强制移栽H公司树苗,并没有合法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行政强制移栽H公司树苗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发出新城规划区内禁止乱搭乱建的通告,广而告知禁止在该规划区范围内乱搭乱建、抢栽抢种,H公司是否知道该通告,并不影响通告的拘束和执行力,xx镇相关部门依据该通告和地方机关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的相关规定,认为H公司抢栽抢种要求按期移植,但是,通过H公司提交的证据、调查的证据,证实在xx镇相关部门发出通告之前,H公司已经在通告的土地区域范围内种植有数量不详的树苗;通告后,H公司在区域继续种植树苗,无职责管理机关的调查处理和确认,xx镇相关部门仅依据当时麦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H公司违法建设活动板房的调查笔录、其现场拍摄的栽种树苗照片,对H公司种植树苗的事实,xx镇相关部门并没有调查核实,故xx镇相关部门强制移除树苗的行为缺乏充分的根据。

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和占用H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H公司拒绝配合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遵照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执法主体需要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执行过程亦需要详实记录,从而厘清责任。本案xx镇相关部门并无该项职权,强制移栽现场未制作现场移栽笔录,无H公司、见证人、执法等在场人员签名,无强制移栽树苗移交的证据,无移栽后树苗与土地状况的影像资料和书面记录,其向H公司发出的告知,亦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形式要件,强制移栽树苗违反行政强制的规定,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载明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没有强制执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