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1-12
【案件回放】
赵某和涂某是居住在对门的邻居,两家共用一个楼道。某日,赵某发现自己家门口的墙上有他人涂画的痕迹,于是赵某为了安全考虑,在该楼道内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然而在该摄像头安装完毕之后,涂某却觉得这个监控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认为此监控能够检视其回家的时间,故认为赵某安装摄像头的举动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该摄像头。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安装监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且根据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赵某和涂某是住在对门的邻居,两家人同用一个楼道,后其为了安全考虑,在楼道内安装了一个监控。但赵某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搜集赵某清晰的个人影像,同时能够掌握其回家时间,已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故赵某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行为侵犯了涂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涂某的隐私权,涉案监控应予拆除。
【瀛台律师提醒】
私装摄像头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安装摄像头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且最好先取得物业和邻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