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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未按约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怎么办?

2023-01-12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25日,张x作为乙方与甲方安徽xx镇相关部门就在征、租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签订三份《xx县城乡建设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评估登记及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xx镇相关部门补偿其附着物补偿款289.19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由xx镇相关部门一次性付给乙方张x全部补偿款。xx镇相关部门于2018年5月、6月先后共支付补偿款200万元,余款89.19万元经张x多次请求xx镇相关部门支付,均未履行该偿付义务。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xx镇相关部门按约支付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余款89.19万元。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单位愿在扣除代张x支付给xx村相关村民的款项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x要求xx镇相关部门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与张x因xx镇城镇建设的需要自愿、友好协商订立了《xx县城乡建设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评估登记及补偿协议》,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且张x、xx镇相关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及行政法律规范,故对该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

张x不认可与xx村相关村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镇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x与上述村民之间的债权有效存在,故xx镇相关部门代张x向相关村民支付补偿金39.38万元无事实依据,且其未按约支付张x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剩余补偿款无法律依据。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或法定事由均应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