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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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乙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相关事实以及甲银行在贷款审核及批准上的管理瑕疵均不足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一方面,甲银行在贷款的审核和批准上存在管理不慎并非法定的效力瑕疵,即使监管机关对此作出了认定,在无证据表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签署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上述合同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方面,即使乙集团公司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保证合同》是否无效仍应结合案件事实并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没有证据证明甲银行与乙集团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等情况下,仅有乙集团公司涉嫌骗贷的事实以及甲银行在贷款审核和批准上的疏失尚不足以阻却丙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和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同,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当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核义务一般系其自身对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其性质属于不真正义务,未履行不真正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义务负担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