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1-11
【案件回放】
秦女士和父亲作为一户居住在安徽马鞍山市xx区xx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院内,秦女士在院内从事水培花卉种植以维持生活。2010年,秦女士的父亲失踪,2014年经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由秦女士作为其财产代管人。2012年5月,在秦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秦女士父亲的房屋及有关设施被拆除。秦女士为此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马鞍山市xx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xx区征管局)作出的《关于秦女士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将xx区政管局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xx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拆除了秦女士父亲户位于xx区xx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楼房、平房、水培花卉种植房、门面房等生活生产设施。
为维护合法权益,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拆其父亲位于xx区xx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楼房、平房、水培花卉种植房、门面房等生活生产设施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各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拆迁、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确保稳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征迁合力,提高征迁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公告送达的程序,其拆除秦女士父亲户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且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应判决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