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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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案件回放】
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对原办案法官(何某某)不满,于2020年11月13日到Y市X区人民法院找何某某,遇何某某正在该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吴某某便在庭外等候。中午12时庭审结束后,何某某准备离开法庭时,吴某某进入法庭找到何某某,并紧随何某某走到法庭外,进行言语纠缠。随后,吴某某用手掌多次击打身着法袍的何某某面部。当吴某某准备继续殴打何某某时,被周围人员制止。
2020年12月29日11时许,吴某某被依法传唤至肖湾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次日上午8时许,在民警调查并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期间,吴某某欲强行离开肖湾派出所办案区,协助执行看守任务的辅警肖某见状予以阻拦,吴某某用手数次打抓肖某面部并致其受伤。随后,在民警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吴某某再次以辱骂等方式对执行民警进行言语威胁。经鉴定,肖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判决: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行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对原办案法官不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身着法袍的原办案法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某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殴打、辱骂民警、辅警,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吴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瀛台律师提醒】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暴力不能让法治屈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政法干警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职权,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孙某不服法院判决,在审判场所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为泄私愤,挑衅司法权威,情节恶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殴打公安机关人员,扰乱公安机关办案秩序,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对孙某作出刑事处罚,切实维护了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权威,保护了法官及公安干警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