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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请上级部门,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合法吗?

2023-01-09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18日,江西省信丰县相关部门发布《xx信丰电厂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征收人为信丰县相关部门,征收部门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xx镇相关部门。小陈位于xx小组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小陈与xx镇相关部门未能就上述房屋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5月23日,xx镇相关部门向小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送达,认定被征收房屋位于xx小组,房屋产权人为小陈,占地面积483.51㎡(其中批准面积0㎡,未批准面积483.51㎡),建筑结构为砖混;经x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为373635.5元,决定:一、强制征收被征收人小陈所有的坐落于xx小组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宅基地上附着物,并按照《xx信丰电厂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给予被征收人小陈货币补偿数额合计人民币373635.5元;三、被征收人小陈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后3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或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人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小陈认为,xx镇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利;小陈从未见过信丰县相关部门作出的《xx信丰电厂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严重侵害小陈合法权益;评估公司的选定流程、评估结果以及评估结果送达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签约时间和搬家时间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只有货币补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称”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小陈与xx镇相关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就案涉房屋达成补偿协议,虽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但xx镇相关部门系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由征收部门报请信丰县相关部门作出,即xx镇相关部门不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故小陈主张xx镇相关部门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