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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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案件回放】
xx县相关部门设置的临时机构鸡场坪煤钢电一体化项目协调办公室因xx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需要,须拆除张*可等人居住的房屋,根据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及相关政策和会议纪要,经张*可与xx县相关部门双方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过渡协议》。协议约定自张*可与xx县相关部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月内,张*可必须负责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逾期不拆除的,xx县相关部门有权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张*可自行承担。张*可安置到鸡场坪城镇安置区,安置宅基地90平方米。xx县相关部门保证张*可安置地“三通一平”,并一次性支付张*可房屋拆迁补偿费。
张*可如约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但xx县相关部门仅支付了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而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张*可安置宅基地。xx县相关部门延迟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为张*可一家带来了诸多的困扰与损失,距合同签订已有近六年的时间,目前由建房成本为标准的拆迁赔偿金额已由之前的650元每平方米涨至1600元每平方米,由于宅基地一直没有得到安置,以90平方米计算,张*可得建房成本将增加85500元。张*可一家在长达近六年的时间里一直处在流离失所的境遇之中。
张*可曾与xx县相关部门方进行沟通,均未果,最终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县相关部门履行《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的合同义务,为张*可安置宅基地90平方米,并保证安置地“三通一平”;判令xx县相关部门承担延迟履行为张*可安置宅基地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张*可因长期得不到安置宅基地所遭受的经济损失85500元。
后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认为,张*可要求xx县相关部门履行《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理由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确认张*可与xx县相关部门下设机构签订的《房屋拆迁过渡协议》有效;xx县相关部门继续履行《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第二条第(二)项之约定,即为张*可在鸡场坪城镇安置区安置宅基地90平方米,并保证安置地“三通一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可与xx县相关部门下设临时机构鸡场坪煤钢电一体化项目协调办公室自愿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协议》并约定为张*可在城镇安置区安置宅基地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拆迁过渡协议》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xx县相关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后实施了城镇安置区平场和道路施工工程、安置户安置过渡房工程的建设,并支付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上述行为理应视为履行《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的行为。但xx县相关部门尚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张*可在城镇安置区安置宅基地。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如果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约定房屋拆除后,被征收人将得到安置房,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后,未得到安置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咨询专业征拆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