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起,吴某某伙同何某某、任某某、平某要、张某连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S公司名义开设艾灸馆,在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何某某假冒中医专家坐诊为老年人看病。为精准诈骗,吴某某等人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条件,对艾灸馆经营过程中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年龄大、家境殷实、曾有过大额消费记录、子女不在身边等特点的“病人”作为诈骗目标,并通过设计话术、反复电话联系、安排上门接送等,将老年人骗至诊所。然后,何某某根据预先获悉的老年人信息进行虚假“问诊、把脉、开方”,吴某某将普通中药材制作的“中成药”谎称是含有名贵药材的中成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能力确定价格,高价卖给老年人。至案发,共骗取9名老年人31.9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各被害人。
某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任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吴某某公司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格,聘请的“专家”何某某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艾灸馆筛选“病患”问诊后,便向其大量出售私自研制的谎称含有名贵中药材成分的“制剂”,一次开具药量达3至6个月不等,并根据被害人经济实力定价。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吴某某等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诊疗的目的和实质,系假借中医诊疗名义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开设中医诊所,以民间专家中医诊疗为名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可能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对这种诈骗手段的定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准确区分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等罪名。对于假借行医之名,通过虚假宣传以高价销售不具有实际价值的药材骗取钱财的,应当透过行医表象看到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