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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因打工在县城租房居住,户籍地拆迁未予安置补偿,怎么救济?

2023-01-05

【案件回放】


20181030日,安徽省临泉县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临泉县xx街道办事处xx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x、单x(柴x的女儿)的户籍所在地柴楼在此次征收拆迁范围之内,且征收涉及x、单x居住的房屋及承包地等。但201956日,xx街道办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认为,x系外嫁女,不符合当地文件规定,不给予x、单x安置补偿。柴x认为,该答复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利,应予撤销。因为,x虽系外嫁女,但自出生后户口一直在柴楼,从未迁出,且有当地计生台账,同时在柴楼有独立住房,长期与父母居住于此,其符合上述文件第二条“安置人口认定”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安置补偿。

单x自出生后其户口一直登记在柴楼且与户主柴x彬等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应属于柴楼本村人,而xx街道办却错误地根据当地文件规定不给予安置,明显不合法。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1956xx街道办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撤销xx街道办2019年5月6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

本案中,xx街道办作出的处理答复书,虽然系针对柴x关于安置问题进行信访作出的答复,但该处理答复认定了柴x“不应享受安置”,对柴x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且该答复书也告知了柴x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权,故该处理答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xx街道办是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xx街道办辩解该答复只是信访告知行为,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信。

x因上班(打工)及小孩上学方便在县城内租房居住,按照《关于印发临泉县xx街道办事处xx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xx街道办认为柴x“房屋内未见长期居住和生活迹象,说明柴x和单x未在此长期居住”,该认定主观因素多、证据不足,不符合当前临泉县农民外出务工的实际,xx街道办据此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柴x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而不宜一概否认“外嫁女”在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