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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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案件回放】
因在王某三的抚养问题上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请求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令:1.双方非婚生育的孩子王某三归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
一、王某三的主体身份不能确定。王某三主体身份确定是王某某要求被告抚养王某三的前提。王某某称王某三系通过代孕出生,则王某三并非从王某某母体中出生,王某三从代母子宫分娩出来时,医院并不知道王某三与原告是母子关系。按照规定,深圳市人民医院不可能为王某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没有亲子鉴定前,更不能在出生证明上注明王某三与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提供的王某三《出生医学证明》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应采信。
二、王某某没有就王某三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王某某所称王某三的胚胎系与王某一、王某二的胚胎同时形成属实,那么王某三的胚胎形成后,在移植代孕母体前的数年间,一直保存在中山医科大学深圳泌尿外科医院生殖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生殖中心),相关胚胎移植手术应在深圳生殖中心完成。按照规定,深圳生殖中心保存有王某三的体外受精记录、胚胎冷冻保管记录、及胚胎复苏记录、胚胎移植手术等病历资料。法庭通过责令原告提供,或依职权到深圳生殖中心调取上述病历资料,即可查清王某三是否系通过原胚胎代孕出生的事实。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王某三系通过将原胚胎移植出生,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管确定亲子关系案件有其特殊性,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公平合理的原则,王某某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王某三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而不是纯粹依赖由被告配合做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
三、即使王某三系由王某某利用原配子(胚胎)代孕生育的,原告也侵犯了被告的生育选择权,被告不应承担王某三的抚养义务。胚胎不具有人的属性,就算王某三的胚胎系由被告的精子和原告的卵子配对形成,在胚胎未植入母体内前,其不具任何法律意义,被告对胚胎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原告提供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王某三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王某三。另外,原告提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不排除王某某与王某三之间存在母子关系。
【瀛台律师论法】
王某某主张王某三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双方已于2004年解除分居关系,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代孕王某三的行为是经张某某同意,且王某某提供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王某三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王某三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证明王某三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另外,王某某、张某某共同生育王某一、王某二并不能必然得出王某三也是由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育这一事实。因此,王某某主张王某三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现王某某并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王某三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证明,故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天河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