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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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案件回放】
雍xx于2014年12月1日与杨xx、朱xx签订土地承租经营合同,将承租土地作为安徽省xxxx花木园林有限公司花卉盆景基地。2017年3月5日,滁州市xx区相关部门组织大批人员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且未与雍xx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侵占土地,导致雍xx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巨大损失。雍xx认为,xx区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占其土地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未组织人员侵占雍xx的土地,也未作出行政行为,雍xx所述与事实不符。后经法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17年3月5日对涉案土地实施的土地征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虽辩称其未组织人员占用雍xx的土地,但对雍xx提供的报警材料及现场照片以证实其于2017年3月5日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xx区相关部门关于未实施2017年3月5日的行政强制行为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滁州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规定,能够确定xx区相关部门系本次征收行为的组织实施单位之一,雍xx以组织实施征地的xx区相关部门为本案行政强制的被告并无不当。故对xx区相关部门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雍xx所承包的土地即便已被依法征收,xx区相关部门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在审理中,xx区相关部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责令雍xx限期交出土地等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其于2017年3月5日直接实施行政强制占用涉案土地,属程序违法。雍xx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2017年3月5日实施的土地管理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收土地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县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限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