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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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张某和罗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计划通过手机拍摄高考考题,再发送给聘请的“枪手”进行答题。张某事先在网络上联系了一名“枪手”黄某(另案处理),支付给黄某一万五千元作为报酬,并要求罗某和刘某各支付一万五千元作为费用。在考试当日,三人携带手机进入高考考场,将考试题目拍下后发送给黄某答题,黄某再传输给三人,后三人的行为被现场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事先在网络上联系了一名“枪手”黄某(另案处理),支付给黄某一万五千元作为报酬,在收费后与罗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在高考时通过手机拍摄高考考题,再发送给黄某进行答题。后张某在考试时被现场查获,故其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提供考试的试题,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