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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补偿标准低未交付土地,鱼塘遭填埋合法?

2022-12-30

【案件回放】


xx在承租土地上依法从事黄鳝养殖并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S233(沿山大道)鹤毛至洪巷段东延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王xx的涉案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远低于鱼塘的成本价,因此,王xx未与相关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1月5日,无为市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没有出具法律文书、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王xx鱼塘进行强制填埋,给王xx造成重大损失。王xx认为,xx镇相关部门强制填埋王xx鱼塘的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王xx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为市xx镇相关部门强制填埋王xx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王xx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实施填埋鱼塘的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王xx请求确认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11月5日对王xx经营的位于无为市xx镇xx社区东湖王村鱼塘实施的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王xx所诉的的填埋鱼塘的行政强制行为,实质是征收土地的最后一个环节即交付土地环节,王xx未就鱼塘的补偿与土地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且未自行清理案涉鱼塘,表明其不愿交付土地。而该土地未经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xx镇相关部门的强制填埋行为属违法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责令交出土地应履行法定程序,先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